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999號
PTDV,98,司促,5999,2009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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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
債 權 人 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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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