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
被 告 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件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