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董振禎即六愛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32 號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9,5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