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95號
PTDM,98,易,195,200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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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濟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5 、
827 、1174、1198、1180、1181、1099、1183、1098、1182、11
92、11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濟瑜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古濟瑜所犯加重竊盜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
古濟瑜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 緩刑3 年確定;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開緩刑宣告經撤銷後,二 罪合併執行,於95年1 月15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 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攜帶其所 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屬兇器之附表二所 示物品,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趁附表一所示汽車 所有人將車輛停放於路邊或停車場無人看管之際,開啟附表 一所示車輛車門,竊得附表一所示之車輛(被害人龔裕文部 分因故未竊得車輛)及車內物品。嗣於98年1 月14日22時30 分許,在屏東市○○街○段000 巷00號前攔截查獲其駕駛竊 得之D9-0677 號自小客車,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及龔裕文 失竊之黑色皮包內有現金100 元、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 照、郵局金融卡、學生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漢神百貨卡、中油VIP 卡各1 張;蔡宗安失竊之中 油VIP 卡、李代芬失竊之中油VIP 卡、加油發票5 張;林婉 萍失竊之千越加油站會員卡,並經其同意及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逕行搜索,於高雄市○○○路00號4樓 之3 住處,起出如附表一編號1 、2 、3 、4 、6 所示之證



件等物。
二、訊據被告古濟瑜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黃瓊慧等人於警詢中指述之失竊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2紙附卷可稽,及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 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採。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被告古濟瑜攜帶持以作案之附表二所示物品,既足以破壞 車門鎖,足見其材質堅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 威脅,自屬兇器。核被告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附表一 所示各罪間,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於90年間因竊 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確定;又於92年 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 4 月,上開緩刑宣告經撤銷後,二罪合併執行,於95年1 月 15 日 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本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 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多次行竊他人車輛,侵害他人財 產法益,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罪所得車輛或物品,大多 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2紙附卷可稽,犯後復坦 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另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 且供其本件犯罪或預備犯罪之用,業據其供承在卷(屏警分 偵字第09800011 62 號警卷第6 頁,本院卷第43頁背面),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四、公訴人雖聲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併予諭 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達教化之 功云云。然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 條第4 項規定 :「應執行之刑未達1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從而18 歲以上之竊盜犯或贓物犯,縱有犯罪之習慣,如果應執行之 刑,未達1 年以上者,不得適用本條例宣告強制工作處分。 又現行刑法係採1 罪1 罰原則,於各罪量刑之時,既無法確 知所定執行刑是否超過1 年以上,則能否適用竊盜犯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規定,於各次未達有期徒刑1 年以上之竊盜罪 刑之後,併予宣告多次之保安處分,實有疑問。且所謂「應 執行之刑」,並非「『定其』應執行之刑」,解釋上應從嚴 解釋,認係指各罪之宣告刑而言。本件被告所犯各次加重竊 盜罪,所量處之刑均未達有期徒刑1 年以上,依上開說明, 自不得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併予諭知被告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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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失竊時間 │ 失竊地點 │ 失竊物品 │ 所處罪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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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瓊慧│97年12月20│臺南市崇善路│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23時許 │182巷35號前 │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 │ │車內之明台產物保│,處有期徒刑拾│
│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月,扣案如附表│
│ │ │ │ │險卡(置於粉紅色│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名片夾,有扣案已│收。 │
│ │ │ │ │發還)、汽車音響│ │
│ │ │ │ │1 台、MP3 轉接器│ │
│ │ │ │ │1 個、零錢100 至│ │
│ │ │ │ │2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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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劉輝煌│97年12月22│屏東縣長治鄉│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15時30分│瑞源路125號 │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許 │前 │車內之機車駕照、│,處有期徒刑拾│
│ │ │ │ │健保卡、機車保險│月,扣案如附表│
│ │ │ │ │卡、行照(名義人│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劉松山)、八百屋│收。 │
│ │ │ │ │汽車生活館VIP卡 │ │
│ │ │ │ │、屏東縣駕駛工會│ │
│ │ │ │ │會員證(均扣案並│ │
│ │ │ │ │已發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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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趙春妹│97年12月23│屏東市民學路│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17時許 │120巷14之3號│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 │前 │車內之中油會員卡│,處有期徒刑拾│
│ │ │ │ │(扣案已發還)、│月,扣案如附表│
│ │ │ │ │汽車音響1 個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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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德昌│97年12月30│屏東市民富街│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21時許 │79號前 │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 │ │車內之車樂福汽車│,處有期徒刑拾│
│ │ │ │ │生活館VIP 卡(扣│月,扣案如附表│
│ │ │ │ │案已發還)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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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婉萍│98年1月4日│屏東市和平路│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上午 │468號前 │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 │ │車內之千越加油卡│,處有期徒刑拾│
│ │ │ │ │(有扣案已發還)│月,扣案如附表│
│ │ │ │ │、中國信託加油卡│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衛星導航接收器│收。 │
│ │ │ │ │、行照、車牌各1 │ │
│ │ │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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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史綺君│98年1月9日│高雄市復興二│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20時許 │路高雄商職旁│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 │ │車內之中油VIP卡 │,處有期徒刑拾│
│ │ │ │ │(有扣案已發還)│月,扣案如附表│
│ │ │ │ │、隨身碟2 個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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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毓婕│98年1月12 │屏東市公裕街│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21或22時│261號前 │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許 │ │車內之備胎 │,處有期徒刑拾│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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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李玉枝│98年1月13 │屏東市仁德路│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晚間 │43巷口 │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 │ │車內之零錢10至20│,處有期徒刑拾│




│ │ │ │ │元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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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蔡宗安│98年1月14 │臺南縣新市鄉│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14時30分│中正路15號旁│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許 │ │車內之中油VIP卡1│,處有期徒刑拾│
│ │ │ │ │張(有扣案已發還│月,扣案如附表│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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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李代芬│98年1月14 │屏東市民生路│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19時許 │民生派出所旁│號自小客車1輛及 │器竊盜罪,累犯│
│ │ │ │停車場 │車內之中油VIP卡 │,處有期徒刑拾│
│ │ │ │ │1張、中油加油發 │月,扣案如附表│
│ │ │ │ │票5張(均有扣案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並已發還)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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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龔裕文│98年1月14 │屏東縣內埔鄉│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20時許 │美和技術學院│號自小客車內之黑│器竊盜罪,累犯│
│ │ │ │停車場 │色皮包(內有現金│,處有期徒刑捌│
│ │ │ │ │100元、身分證、 │月,扣案如附表│
│ │ │ │ │健保卡、汽車駕照│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郵局金融卡、學│收。 │
│ │ │ │ │生證、中國信託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信用卡、漢神百│ │
│ │ │ │ │貨卡、中油VIP卡 │ │
│ │ │ │ │各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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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楊喬安│98年1月14 │屏東縣內埔鄉│車牌號碼00-0000 │古濟瑜犯攜帶兇│
│ │ │日20時許 │美和技術學院│號自小客車1輛 │器竊盜罪,累犯│
│ │ │ │停車場 │ │,處有期徒刑拾│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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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T型板手2 支、手電筒1 支、一字型板手2 支、六角板 手3 支、活動扳手1 支、梅花板手2 支、十字型板手2



支、剪刀1 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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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