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489號
PTDM,97,訴,1489,2009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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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4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編號6 、編號8 、編號11、編號12、編號18、編號20、編號31、編號3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9 、編號10、編號13、編號14、編號15、編號16、編號17、編號19、編號21至編號30、編號33、編號40、編號41、編號42所示之物均沒收,編號42所示之物,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葉君河(通緝中)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良」之 成年男子均明知安非他命係政府明定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不 得製造,3 人於不詳時間、地點共同謀議,推由甲○○先於 97 年3月15日向不知情之尤敏汝承租其所有位於人煙稀少之 屏東縣屏東市○○路172 號之房屋,以作為製造毒品之處所 ,避免製造過程中臭氣溢出遭人發現,並隨即購買如附表所 示編號編號5 至編號33所示之製造毒品器具放置於上開租屋 處,葉君河、綽號阿良之男子則負責提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之相關原料、知識之方式,互為分工。甲○○於附表 一(二)編號所示之97年4 月4 日16時47分以其所持有之 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撥打0000000000手機門號找尋製造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相關原料,又於附表一(二)編號所示 97年4 月9 日15時11分許以同門號撥打0000000000之男子詢 問提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黑水有無下落後,嗣於97年4 月9 日至97年7 月4 日前某日,自姓名年籍不詳人之處,取 得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液態一批,分次加熱熬煮,並加入精 鹽溶解,置於冰箱中冷卻結晶,再經如表二所示之脫水機等 器具脫水、烘乾製程結晶成品(即所謂之純化過程)之方式 ,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經多次純化過程,仍無 法去除臭味、顏色及結晶而未遂,故於附表一(一)編號2 所示之97年5 月10日下午17時26分以其所持有之手機門號00 00000000號撥打葉君河持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告知無 法將上開液體結晶,予以重新製做;惟仍無法純化結晶,而 於97年7 月1 日以其所持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予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子,報告該批液體仍舊



無法結晶,尋求協助。嗣因監聽葉君河甲○○、綽號「阿 良」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上開門號之電話通聯記錄,認被告涉 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於97年7 月9 日14 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開租屋處搜索當場查獲,於 冰箱內扣得剩餘外觀分別為淡褐色、深褐色之液體2 杯(詳 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6 、編號 8 、編號11、編號12、編號18、編號20、編號32所示殘留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四級毒品且屬毒品先驅原 料麻黃鹼之器具,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是證 人即查獲本件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隊南部地區巡 防局高雄縣查緝隊分隊長乙○○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未經 具結,依法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同法第206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 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及第206 條第1 項規定,即具有證據能力。又現行刑事訴訟 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 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而依同法第198 條、第208 條規定, 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 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 206 條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 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 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 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 必要者,如毒品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等鑑定,基於 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案件,以事前概 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司 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就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 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 效。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 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 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 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由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依檢察機關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



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 無差異,同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860號判 決參照)。從而,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 物品,經由查獲之警察單位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 局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機動查緝隊)依先前檢察署檢察長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機關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送請實施 鑑定,該鑑定機關所97年8 月15日刑鑑字第0970105832號鑑 定書,為實施鑑定之人員依專業知識經驗陳述其判斷意見, 鑑定書中已詳載送鑑資料、鑑定方法及鑑定結果。是該等鑑 定書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案之證據。
三、末按若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 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 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在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 請獲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 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附表二所示之手 機門號已依法取得法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詳參附表一(一 )至(三)所標示之出處),卷查上開通訊監察書均已載明 涉嫌觸犯案由、監察對像、監察之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 別之特徵、監察處所、理由、方法、聲請機關或依職權核發 、執行機關、適用法條、監聽結果報告等事項,已符合前開 法定要件,是以本案查緝人員對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實施 監聽錄音,並未逾越授權實施監察之範圍;再者,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均未對上揭通聯之內容使用之電話提出異議,被告 於監聽過程透露犯罪行為之陳述,並非因調查員監聽所致, 其陳述係出於被告之自由意思,自可採信,因之監聽錄音所 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又如附表一(一)至(三)所示 監聽錄得之錄音,係憑機械力照錄,未經人為操作,復未伴 有個人主觀意見在內,應有證據能力;而將監聽之內容製作 成譯文,乃將上開具有證據能力之監聽錄得之錄音具體為文 字紀錄,此部分雖屬傳聞,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就上揭通訊監聽譯文令其辨認時,被告不否認監聽譯文之 內容為真正,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 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況該通訊監聽譯文係由承辦 調查員基於查緝本案之偵查過程中所製作,無證據顯示存有 詐偽或虛飾之情事,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則該監聽譯文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即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持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物及為警查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係於8 個月前所購買之安非他 命有臭味,想要以加入酒石酸之方式將之去除臭味,其僅有 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非製造云云;其選任辯 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將安非他命加水、酒石酸後予以 加熱,放入冰箱,欲去除臭味,與一般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中 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經化學反應後合成安非他命之過程顯 不相同,並非屬製造安非他命犯行云云。惟查:㈠、被告甲○○確實有於其97年3 月15日所承租之屏東縣屏東市 ○○路172 號租處,將所獲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一 批以前開方法,分次加熱純化欲使之結晶未果,而剩餘如附 表二編號1 、編號2 所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之事實 ;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液體,經送請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 amine)成分及毒 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84公克,麻黃鹼純度約12% ,檢驗 前純質淨重約5.09公克(驗前毛重90.66 公克、包裝塑膠袋 重48.23 公克);附表二編號2 所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及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 〔(Pseudo)Ephedrine 〕成分等情,有該局97年8 月15日 刑鑑字第0970105832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參97年度偵字 第4610號卷〈下稱乙卷〉第42至43頁);至被告純化上開甲 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所使用之如附表二編號6 、編號8 、編號 11 、 編號12、編號18、編號20、編號32所示之脫水機、空 氣清靜機、燒瓶(含陶瓷漏斗)藍色塑膠漏斗、白色塑膠滴 管、不鏽鋼鐵鍋等經鑑定結果,亦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屬第四級毒品且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成 分殘留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8年2 月17日 所出具之鑑定書2 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而 純化階段之製造流程,係將鹵水至入不鏽鋼鍋內,放在瓦斯 爐上加熱熬煮,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低溫冷凍,再經脫水 、烘乾製程結晶成品,該階段所需設備為不鏽鋼鍋或抗腐蝕 性容器如磁鍋、瓦斯筒(爐)、冰箱、脫水機、烘乾機、濾 紙、陶瓷漏斗、濾網、電風扇、溫度計、分裝湯匙等,本件 甲○○租處所扣得之扣押物品中,發現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半 成品,不鏽鋼鍋、冰箱、脫水機、濾網、濾紙、磅秤等結晶 純化階段所用之設備,經與「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比對 ,認具備本階段(即純化階段)所需之器具設備,復有內政 部警政署97年9 月8 日警署刑偵字第0970005048號函附卷可



參(參乙卷第71至72頁),此外,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相片及扣案物品相片及房屋租賃契約 書1 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 至12頁、第66至70頁),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有於上開地點, 將其所獲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純化事實足堪 認定。
㈡、本件係於97年3 月間經由監聽共犯葉君河行動電話後,發現 被告甲○○亦參與製造毒品犯行,而循線監聽追查而破獲等 情,業經證人乙○○到庭具結證稱:本案是從葉君河起案偵 辦,之後再從葉君河電話聽到被告電話,展開偵辦。... 被 告有使用多支電話,且連續換電話,我是從聲音及基地台判 別電話譯文中「小平」就是被告,且從被告0000000000號監 聽譯文4 月9 日15時11分,被告有說到,『水有問了嗎?』 (詳參附表一(二)編號)這個我們研判是製毒用的黑水 ;還有從綽號「阿良」6 月29日14時22分的譯文裡面(詳參 附表一(三)編號4,有提到要分析的問題,這應該是要分 析毒品的部分,之後在7 月1 日,被告告訴阿良希望破滅, 怎麼會這樣爛糊(參附表一(三)編號6);被告在4 月4 日16時47分許,被告打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 000000 0000 電話中(詳參附表一(二)編號),被監聽 過程中有提到「飼料」,這是因為我們研判製造毒品的人有 時候會用「大料」來稱呼毒品的原料,所以研判「飼料」是 指麻黃素的材料,在5 月10日5 時26分監聽葉君河與被告之 通聯譯文,有提到說軟趴趴的(詳參附表一(一)編號2) ,是研判毒品做了後,與爛糊糊的意思差不多,就是整個糊 掉了的意思等語甚詳(參本院卷第131 頁)。是被告甲○○ 確實曾以如附表一(一)至(三)所示之手機門號與共犯葉 君河、綽號「阿良」之人聯繫,且詳加審酌如附表一(一) 至(三)所示之詳細談話內容,被告自97年2 月下旬即開始 積極找尋租處(參附表一(二)編號1至編號6之內容), 而於97年4 間已打聽開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之鹵水,嗣於 不詳時間、地點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之鹵水一批後,並 分別接續著手以上開方式純化失敗,而於97年5 月10日、97 年7 月1 日以電話告知共犯葉君河、綽號阿良之男子純化失 敗成品成爛糊狀,希望破滅,尋求協助,輔以搜索當日自被 告上開租處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送請鑑定結果多數殘 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之 成分交互以觀,被告於電話中以「飼料」、「水」、「軟趴 趴」等詞彙表示系第四級毒品且為第二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鹼、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黑水及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



純化失敗而成為糊狀等情,堪認為真實。復觀被告與葉君河 之通話內容提及換票,換8 萬5 的票,換漂亮嗎?等語(詳 參附表一(一)編號3所示之內容),益佐證被告有製造毒 品欲意圖販賣甚明。雖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上開通訊內容,客 觀上係被告所陳述,然被告真意並非證人乙○○所臆測係談 論製造毒品相關事宜云云,惟本院給予被告解釋該譯文之真 意為何,被告僅空言否認其無證人所述製造毒品犯行,但就 談話內容之真意卻無法合理之解釋,且遍覽全卷所附之通訊 譯文,被告與對話者之用語不但皆非該詞彙之原本真正意義 外,且上下文意均無法連慣,顯與吾人藉由手機表達意思傳 遞具體訊息之常情不符,又手機門號數字長達10碼,一般人 為避免記憶錯誤之麻煩,若無必要之情事通常以持有1 或2 組門號為常態,自當不會任意更換手機門號且持有高達5 至 6 支以上之門號,然被告卻經常更換手機並同時持有6 支以 上之手機門號,此舉亦與常理有違,是辯護人上開辯解,實 無從排除證人乙○○對上開監聽內容之判斷而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
㈢、被告甲○○及其選任辯護人雖辯稱加入酒石酸並加水加熱以 去除臭味,並無製造安非他命一情云云,惟查:甲基安非他 命製造過程大致可分為前段(鹵化反應步驟)、中段(氫化 反應步驟)、後段(純化再結晶步驟)三階段,其中所使用 之重要化學原料、溶劑、器具及產物分述如下:「1.前段( 鹵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劑(如丙酮 、乙醚等)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電動攪拌器攪拌,再 經溶洗過濾後,製成氯假麻黃素(為前段主要產物)。2.中 段(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催化劑 (如氯化鈀,俗稱鈀金、硫酸鋇等)及緩衝液(如醋酸鈉加 醋酸等)後,置於壓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 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俟反應完成後再經 側孔燒瓶過濾之,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 水(即黑色水溶液,俗稱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 3. 後 段(純化再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鹵水(後段原 料)經加熱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或冷凍櫃 )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 物簡單予以脫水風乾,即可得高純度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法 務部調查局93年1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62240180 號函參照 ),換言之,上開3 個階段中之任何一個階段,均屬於製造 安非他命之過程,且法律上並無區○○○○段、第二階段或 第三階段之行為始屬於製造,因而無從割裂分論。是對照被 告甲○○前開行為,堪認本案被告係將取得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放入食鹽加熱溶解後,置入冰箱內 低溫冷凍,待結晶物生成後予以脫水風乾,確與甲基安非他 命製造過程中之純化再結晶步驟相符,顯然被告等實際上有 從事製造安非他命之純化階段,而此一階段亦屬製造安非他 命之一環均已如前所述,且不能以取得時之半成品已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縱使如何加工、改良,亦僅能論以持有 罪責,其理甚明;即便因技術、設備、原料等有所欠缺,致 被告等尚未製造完成可供吸食或販賣之白色結晶安非他命成 品,如再經被告等實驗、改進,並非不能達到既遂之目的; 故被告已著手之製造犯行,僅因尚未完成而應屬未遂階段。 又麻黃鹼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前驅原料,倘若被告 所辯為真,何以警方至上開處所搜索時,並未查獲酒石酸之 化學原料?反卻於上開扣案之液體及扣案物中檢出麻黃鹼之 製造毒品先驅原料,而非係單純之溶於水之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存在,是上開辯解顯不足為採。
㈣、被告甲○○又辯稱其係於遭查獲8 個月前,在屏東復興釣蝦 池向綽號「阿進」之人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購得劣質甲 基安非他命,其為去除毒品惡臭,以利己施用,方採取上開 舉動,並非為製造或純化毒品云云。然詳查被告歷次供述, 於警詢、偵訊時稱:最近安非他命很貴,所以才將8 個月前 買的安非他命加工改造,看看可不可以吃,這8 個月內幾乎 沒有吸食安非他命。... 濾紙是用來濾安非他命,酒精及酒 精燈架是用來煮安非他命,酒石酸化學成分是上網抓的,用 來改造有臭味的安非他命,改造的流程把安非他命加水再加 入酒時酸加熱,然後用燒瓶過濾,拿去冰箱冰,結果都沒有 辦法結晶成安非他命,都只剩下液態安非他命,我被查獲的 東西不足以製造安非他命,我知道還要氫氣、藥水云云(參 警卷第19至25頁、乙卷第10至11頁),惟於本院訊問時又供 稱:扣案之手抄紙2 張(即酒石酸之化學方程式),是用來 製作膠原蛋白面膜,是我在電腦上搜尋的,(參97年度偵聲 字第96號卷第14至15頁)。被告就酒石酸係作何用途,前後 供述不一,且於上開現場並未查獲其所述之酒石酸之化學藥 品,已如前述,足認其上開辯稱係將購得劣質之安非他命加 水及加入酒石酸加熱除臭一情顯不可採。再其既因以3500元 代價所購入之劣質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時會產生惡臭,且安非 他命價格近日暴漲而為節省施用毒品之費用,方將予以除臭 ,惟觀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中包含脫水機2 台、空氣清 靜機2 台、電風扇、純釀機、不鏽鋼鐵鍋等物,平均價格均 超過其所購入劣質之安非他命甚鉅,若其僅欲去除臭味節省 施用毒品費用,何需大費周章,投入大筆金錢,購置上開器



具?且依被告所述,僅將甲基安非他命加水、加酒石酸加熱 後置入冰箱冷藏並無純化之過程,何以上開扣案物品中殘留 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何況,被告 亦自承已近8 各月未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何 以突發奇想將劣質之安非他命取出施用?且該些劣質之甲基 安非他命亦非不可施用,更無多此一舉之必要。另辯護人又 以扣案所的之甲安非他命及麻黃鹼純度、重量經其依比例計 算後約7 公克與被告所稱購買約8 公克之劣質毒品一情約略 相符可認定被告所述為真云云。然由被告於警詢陳述製造過 程中需有氫氣、藥水等原料可知,被告對於如何製造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已具備相當知識,被告獲得該批鹵水欲以純化 結晶,本知悉該液體內含物之成分、比例此乃至明之理,且 輔以扣案物中包含滴管、電子磅秤等物,故欲從扣案之液體 中推算出重量,應非難事,故其對於本件毒品純化過程、方 式、成分,均避重就輕選擇性加以回答,自亦不得以此為被 告有利之認定。再者,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最近2 至3 日內 有施用安非他命等語,惟經警徵其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安非他命等毒品檢驗均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參97年度偵字第 5443號卷第48至49頁),其於95年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556號裁定令入勒戒所觀察 勒戒,並於95年10月3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間並未再度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機安非他命之記錄,故其辯稱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之習性顯有可疑,因而被告上開辯解係因欲施用劣 質而將甲基安非他命摻水、加入酒石酸加熱,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末者,被告採取之前開舉動,過程中是否有添 加酒石酸去除臭味之物,已非無疑,且以被告之年齡、知識 程度及社會歷練等,當無誤信此舉即可去除毒品臭味之可能 ,其辯稱上開舉動係為除臭,顯係推諉卸責之詞。綜上,被 告前開辯解確有上開諸多瑕疵,難以採信。是被告應明知將 甲基安非他命之半成品添置入食鹽加熱溶解之舉,會使溶解 後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成為過飽和溶液,待溶液冷卻後,因 溶解度降低,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會以晶體型態析出 一事,遂於獲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一批後,而以上述 方式進行製造毒品過程之純化再結晶工作而未果無訛,其空 言辯稱無製造毒品之犯意云云,顯屬無稽。
㈤綜上所述,被告甲○○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被告甲○○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核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未遂罪。公訴人認係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 ,尚有為洽。被告與共犯葉君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子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製造時持有 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依須經氯化階段、氫化階 段及純化階段等主要三個階段,此為本院從事審判職務所知 悉之事項,因此被告從購入、搬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器物 ,接續不斷製造至被查獲為止,應視為一個製造行為之數個 舉動之接續實行,應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並無刑案或毒品 前科,素行堪稱良好,其明知製造毒品乃造成毒品危害最大 之根源,竟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僅因經濟壓力鋌而走 險,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欲供販賣獲利,倘經製成成品流入 市面,將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惟念及其所 製造之毒品尚未完成而未流通市面即遭查獲,兼衡其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至檢察官雖對被告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300 萬 元,惟本院審酌上情,認檢察官之求刑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 重量及純度詳如附表所示),均屬查獲之毒品,而扣案如附 表二編號6 、編號8 、編號11、編號12、編號18、編號20、 編號32所示之物品,因其上均分別有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之殘留物及附表二編號31 所示之電子磅秤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且均與毒品 不可分離,應均視為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 案之附表二編號9 、編號10、編號13、編號14、編號15、編 號16、編號17、編號19、編號21至編號30、編號33、編號41 所示之物,係為警在上開租處查獲之物,係供被告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36至編號40所 示之扣案行動電話5 支,僅其中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手機門 號及手機(與葉君河聯絡用),係供被告聯絡製造毒品犯罪 所用,此由警卷之卷監聽譯文可知(詳參附表一(二)編號 11 以 下所示之門號〈相關出處見附表標示之出處〉)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所持 有上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上2 者與葉 君河聯絡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綽號阿良聯絡用



)行動電話雖未扣案,然為被告製造毒品犯行聯絡事宜所用 ,亦無證據足認已滅失,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其餘附表一編號3 、編號4 所示之白色粉末1 包及K 他 命1 包、編號34至編號39所示之物及卷內所附被告甲○○通 訊監察之行動電話門號及行動電話,均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 ,依法不得諭知沒收,並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第6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一)通訊監察書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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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電話號碼:0000000000 │
│⑵受監人:葉君河
│⑶通訊監察書位置: │
│ ⒈97年聲監字第000557號(本院卷,p93-94) │
│ 監察期間:97.3.20上午10時~97.4.18上午10時 │
│ ⒉97年聲監續字第000620號(警卷,p61-62) │
│ 監察期間:97.4.18上午10時~97.5.16上午10時 │
│ ⒊97年聲監字第000976號(本院卷,p97-98) │
│ 監察期間:97.5.15上午10時~97.6.13上午10時 │
│ ⒋97年聲監續字第001101號(警卷,p59-60) │
│ 監察期間:97.6.13上午10時~97.7.11上午10時 │




└─────────────────────────────────┘
譯文內容重點摘要(全部內容詳參警卷第26至36頁)┌─┬────┬─────┬────┬─────┬──────────────────┐
│編│通話日期│甲○○使用│通話對象│基地台地址│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號│、時間 │手機號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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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3日 │0000000000│00000000│屏東市永福│B 問你最近有沒有去茶山買茶?(問B最 │
│ │23:28 │ │80(何阿│38號 │ 近有沒有買賣毒品) │
│ │ │ │) │ │A 不知道車下來了沒。(不知道毒品製作│
│ │ │ │ │ │ 完成出貨沒) │
│ │ │ │ │ │B 茶寄到位通知一下。(毒品出來要通知│
│ │ │ │ │ │ 一下,好連絡下游買家) │
│ │ │ │ │ │A 了解。 │
│ │ │ │ │ │ │
│ │ │ │ │ │(研判工廠製作之毒品尚未流出,擬聲請│
│ │ │ │ │ │上線以利掌握毒品來源及交易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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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月10日 │0000000000│00000000│無 │B 我那隻電話壞了... 可能晚一點下去找│
│ │17:26 │ │80(葉君│ │ 你。 │
│ │ │ │河) │ │A 不要太早...因為我都會回家。 │
│ │ │ │ │ │B 那就8~9點。 │
│ │ │ │ │ │A 你之前有跟我問... 朋友軟趴趴那(指│
│ │ │ │ │ │ 安毒結晶不完全,一摸就碎掉。) │
│ │ │ │ │ │B 我看有辦法重做...(指重新再結晶) │
│ │ │ │ │ │ │
│ │ │ │ │ │(B為安毒工廠師傅,使用預付卡門號, │
│ │ │ │ │ │平均20天~1個月換門號,目前上線之3隻│
│ │ │ │ │ │電話皆斷線,擬聲請上線以利掌握安毒工│
│ │ │ │ │ │廠地點及原料提供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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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00│新興區八德│A 要問你還能換票嗎?八萬五的票。(A │
│ │18:53 │ │80(葉君│一路194號 │ 問B那邊是否還有一兩八萬五的安非他 │
│ │ │ │河) │ │ 命) │
│ │ │ │ │ │B 有。 │
│ │ │ │ │ │A 還有幾張?(問B還有多少) │
│ │ │ │ │ │B 我這邊沒有,你拿給我,我幫你換。(│
│ │ │ │ │ │ B目前手上沒有,不過有認識的賣家可 │
│ │ │ │ │ │ 以幫忙仲介) │
│ │ │ │ │ │A 換漂亮嗎?(A問B賣家的毒品品質好嗎│




│ │ │ │ │ │ ) │
│ │ │ │ │ │B 我過去找你。(B怕電話被監聽,所以 │
│ │ │ │ │ │ 要求見面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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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00│凱旋四路 │B 我到鳳山了。 │
│ │19:18 │ │80(葉君│560號 │A 去咖啡店。 │
│ │ │ │河)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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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00│同上 │B 這間嗎? │
│ │20:16 │ │80(葉君│ │A 八度嗎? │
│ │ │ │河) │ │B 對。 │
│ │ │ │ │ │A 我馬上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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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月21日 │0000000000│00000000│一心二路 │B 布袋戲還沒出來嗎?(指B詢問有無毒 │
│ │03:08 │ │80(葉君│119號 │ 品) │
│ │ │ │河) │ │A 等你來找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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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00│無 │B 布袋戲出來了嗎?(指B詢問有無毒品 │
│ │21:57 │ │80(葉君│ │ ) │
│ │ │ │河) │ │A 我現在正跟他們說(指A正跟貨主說話 │
│ │ │ │ │ │ ) │
│ │ │ │ │ │B 好阿。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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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五福三路87│A 你不是要找我? │
│ │20:59 │ │80(葉君│號 │B 我現在人在中部,等下就要回去了。 │
│ │ │ │河) │ │A 回來打給我一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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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月3日 │0000000000│00000000│高雄市前鎮│B 找我打這支。 │
│ │18:40 │ │80(葉君│區○○街55│A 好ㄚ。 │
│ │ │ │河) │號 │B 昨天跟我說的,朋友還沒來嗎?(B換 │
│ │ │ │ │ │ 新電話,問昨天談的毒品原料有下落嗎│
│ │ │ │ │ │ ) │
│ │ │ │ │ │A 那不行,隨便唬的,太扯,我朋友說這│
│ │ │ │ │ │ 樣他的牌(指毒品原料)他們自己吃。│




│ │ │ │ │ │ (A嫌毒品原料太貴,叫他們自己留著製│
│ │ │ │ │ │ 造毒品) │
│ │ │ │ │ │B 好。 │
│ │ │ │ │ │ │
│ │ │ │ │ │(B平日販賣安毒且為安毒工廠師傅,為 │
│ │ │ │ │ │ 0000-000000許智清之小弟,幫A及許智│
│ │ │ │ │ │ 清製作毒品,擬聲請續線以利掌握毒品│
│ │ │ │ │ │ 來源及交易時間地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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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 │0000000000│00000000│無 │B 現在有連續劇整套的嗎?(指有無安毒│
│ │22:31 │ │80(葉君│ │ 整公斤) │
│ │ │ │河) │ │A 可能沒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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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 │0000000000│00000000│高雄市前鎮│B 星期一的時候,我之前不是跟你借一塊│
│ │01:07 │ │80(葉君│區○○街55│ 片(指毒品原料)。 │
│ │ │ │河) │號4樓 │A 恩。 │
│ │ │ │ │ │B 星期一他要看,星期一拿那個母片(指│
│ │ │ │ │ │ 星期一有買家要看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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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