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35號
ILDV,98,訴,135,200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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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是以,關於明示合意管 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段330巷1 號,但原告起訴係基於兩造間寄行委託服務之法律關係,依 兩造間「營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 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 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此有該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 為憑。衡諸兩造所為本件合意管轄之真意,當係基於兩造訴 訟經濟及程序利益之考量後而選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自有優先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權法院。原告向 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裁定將本件移送前開兩造合意管轄 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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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