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68號
ILDV,98,補,68,2009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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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751,887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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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