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64號
ILDV,98,補,64,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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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西班牙商 Ferr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台灣惠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06,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5,36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04,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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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惠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