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43號
ILDM,98,附民,43,200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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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3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564號妨害
家庭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下午
12時27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調解委員 簡華揚
  調解委員 陳本川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捌萬元,並於民國98年7 月20日
   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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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