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3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564號妨害
家庭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下午
12時27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調解委員 簡華揚
調解委員 陳本川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捌萬元,並於民國98年7 月20日
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