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兄 甲○○
被 告 乙○○
樓
(現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羈押中(98年度訴字第29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限制住居於宜蘭縣宜蘭市○○○路448巷18弄13號5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被告乙○○之兄,因被告之 父羅連基於民國98年4月19日車禍死亡,亟需被告返家處理 喪葬事宜,爰請求准予被告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 必要,而自98年3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 有上開事由,並提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 書1份為證,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及案件進 行之程度,認為被告經此起訴、審判後,應已知悉不遵傳喚 到庭及逃亡之法律效果,而已無逃亡之虞,故無繼續執行羈 押之必要,爰限制被告住居於宜蘭縣宜蘭市○○○路448巷1 8弄13號5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