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8年度,14號
ILDM,98,交附民,14,200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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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就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44號
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上午11 時
21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含汽車強制責任險之
   保險金),並於民國98年5月10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於收受上開金額後願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
(三)原告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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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