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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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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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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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賢謀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6,058元 │TC0000000 │97年10月15日 │
│ │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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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孔挽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715元 │0000000 │97年10月30日 │
│ │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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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育如 │台北縣汐止市農會 │83,284元 │FA0000000 │97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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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育如 │台北縣汐止市農會 │480元 │FA0000000 │97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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