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97號
SLDV,98,除,197,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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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固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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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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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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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筠瑄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3,400元 │CM0000000 │97年9月30日 │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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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