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柯達記憶媒體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捌仟伍佰貳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 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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