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原告因請求被告佩麗姿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
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
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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