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泉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玖佰零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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