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427號
SLDV,98,訴,427,2009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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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8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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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