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米濱即劉進貴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