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93號
SLDV,98,補,193,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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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米濱即劉進貴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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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