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43號
SLDV,98,補,143,200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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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柯達記憶媒體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
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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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柯達記憶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