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號
SLDV,98,消債更,3,200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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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債 務 人 黃曉雯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5年11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 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
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 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3、依債務人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債務 人之工作收入來源非僅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 人應說明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有何關係,債務人係同時任職於該二家公司,或僅任職 於同一公司,而分由該二家公司申報薪資所得。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5年1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 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勞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95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 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5、債務人投資太全有限公司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及聖恩 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3萬8600元之原因,該公司目前經 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 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目前居住房地之權源,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分 擔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 、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7、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卻對台新銀行負有擔保債務539 萬 2096元,原因為購屋自住,且債務人陳稱須負擔房貸。債務 人應提出其所負有擔保債務之擔保標的物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房貸繳納金額證明。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名下 無此擔保標的物,卻須負擔該有擔保債務之原因,及該擔保 標的物之財產變動狀況。
8、債務人配偶柯修爵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及自 97年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
9、柯惠菁柯政輝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10、債務人陳述稱每月願繳納金額1 至2 萬元(含房貸),復主 張其97年1 月至9 月之收入為5 萬9100元,平均每月僅6566 元,顯難以負擔每月1 至2 萬元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應說明 其每月可還款金額1 至2 萬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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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