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8年度,169號
SLDV,98,拍,169,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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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 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即原設定義務人)於民國93 年10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萬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23 年10月 6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 經翌日登記在案。嗣甲○○分別於93年10月8 日、96年11月 30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萬元、1200萬元,第三人鍋寶股份有 限公司亦於96年7 月31日,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2217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 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而甲○○ 於97年6 月3 日業將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詎鍋寶股份有 限公司自同年9 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甲○○尚欠本金共計4358萬3749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額度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 、增補借據、簡易資料查詢、催告書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 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至甲○○陳述意見略以:其將上開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陳惠 婷,又由陳惠婷出售予相對人,故目前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 人為相對人,然每次買賣價金均扣除當時未償還聲請人之剩 餘貸款金額,並由新任之所有權人以其之名義按時繳納本息 ,且鍋寶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時,其並未提 供上開不動產為擔保品,故聲請人以鍋寶股份有限公司遲延 還本或付息,而聲請拍賣上開不動產,實屬無理云云。五、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 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49年臺抗 字第244 號判例可參。經核,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 資料,形式上既已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確有為抵押權效力所 及之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其 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償之聲請。至於甲○○爭執上開不動產所 擔保債權範圍不應包括鍋寶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貸款債務部 分,然由聲請人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 項所載內容觀之,抵押物之擔保範圍,亦包含債務人對聲請 人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承兌債務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 及相關費用,故甲○○此部分之陳述,自難採信。是以,甲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則應循實體 訴訟程序,予以救濟,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本件仍應 准許拍賣抵押物,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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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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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 有 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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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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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 八 │ 31│ 建 │ 8925.56│ 65/10,000│住友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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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 八 │ 32│ 建 │ 1186.73│ 65/10,000│住友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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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 八 │32-1│ 建 │ 3263.73│ 65/10,000│住友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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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 八 │32-2│ 建 │ 1.97│ 65/10,000│住友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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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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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權利│所 有 權 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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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71│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鋼筋混凝土│第11層│陽 臺│全部│住友實業有限公司
│ │ │湖區東湖│區○○路 5│造(14層)│111.83│ 11.52│ │ │
│ │ │段八小段│段450 巷 9│ │ │ │ │ │
│ │ │31地號 │號11樓 │ │ │ │ │ │
├──┴──┴────┴─────┴─────┴───┴───┴──┴────────┤
│共用部分:同小段1418建號**面積1097.2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1/1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1419建號**面積2538.2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41/1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1420建號**面積171.1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9/1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1427建號**面積879.7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28/1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1429建號**面積12886.6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27/10,000 │
│(含停車位編號L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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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384│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鋼筋混凝土│第11層│陽 臺│全部│住友實業有限公司
│ │ │湖區東湖│區○○路 5│造(14層)│138.77│ 15.28│ │ │
│ │ │段八小段│段450巷 11│ │ │ │ │ │
│ │ │31地號 │號1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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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同小段1418建號**面積1097.2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8/1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1419建號**面積2538.2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53/1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1420建號**面積171.1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48/1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1427建號**面積879.7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410/1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1429建號**面積12886.6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27/10,000 │
│(含停車位編號L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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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鍋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住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