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謝婉麗會計師
相 對 人 味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人部分檢查報酬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 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 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 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聲請法院酌定檢查人 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 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 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 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勞力、時間、費用,倘未能 預先支領部分報酬,恐將影響檢查人工作之進行,故如檢查 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尚無不許之理。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286 號裁定選 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隨即於民國98年1 月10日發函相對 人,請其提供自93年度起之相關帳簿、表冊憑證備查,惟相 對人迄未提供任何資料,且相對人公司財務部經理陳麗祥以 電話表示:「願接受檢查,但不願支付檢查人報酬」等語, 顯有藉故拒絕檢查及支付報酬之意。查聲請人檢查之會計年 度橫跨5 年之久,相關會計資料繁雜,且相對人公司資本總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000 萬元,具有相當規模,參酌臺 北市會計師公會所定收取酬金標準「所處理財產價值之6%至 12% 」,並預估本件檢查需1 名會計師工作30小時、每小時 酬金5,000 元、1 名經理工作35小時,每小時酬金3,000 元 、1 名高級專員工作60小時,每小時酬金1,800 元,共計36 萬3, 000元。爰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預先給付部分檢查報酬15 萬元,以利檢查工作遂行,增加聲請人擔任檢查人之意願, 檢查報酬總額迨聲請人完成檢查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法院參酌 後,再行酌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27日以97年度司字第 286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雖尚未執行檢查 任務,然其一旦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勞力、時間、費
用,為免影響檢查人工作之進行,實有先行預支部分檢查報 酬之必要。本院斟酌聲請人提出估價單及臺北市會計師公會 所定收取酬金標準,並審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6,000 萬元 ,檢查事務內容自93年度起,尚屬繁雜,本院復於98年4 月 8 日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相對人董事 甲○○於98年4 月17日具狀表示同意預先給付聲請人報酬15 萬元,另相對人董事長乙○○、董事丙○○於98年4 月13日 收受通知,迄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酌定聲請人得先預支 15萬元之檢查報酬,並由相對人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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