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8年度,235號
SLDV,98,催,235,200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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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洪麗珠即巨力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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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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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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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洽久聲環保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68,225元 │CJ0000000 │98年5月25日 │
│ │公司 袁義傑 │份有限公司大橋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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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