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75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川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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