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6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後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 乃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行使第三人林洪碧珠對相對人乙○○ 之債權,核其請求內容,除給付一定金錢之標的外,尚有代 位受領之標的,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 所可審酌認定。況代位權之行使,須請求第三債務人向債務 人為給付,不得請求第三債務人逕向自己為給付(最高法院 64年臺上字第2916號判例意旨參照);聲請人聲明請求第三 債務人即乙○○逕向自己為給付,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 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