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催繳證明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3 月2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 3 月3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