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伍仟玖佰
陸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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