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912號
SLDV,97,消債更,912,2009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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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2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青含國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 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 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 ,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據債務人陳報聲請前兩年每月生活必要支出40,000元, 請詳細釋明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2.債務人謂民國97年5 月初被禾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通知 同月20日後不續聘,何以9月3日退勞保?
3.釋明現在失業將來要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及擬訂更生方 案還款計劃(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 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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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