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86號
SLDV,97,消債更,886,2009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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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6號
債 務 人 林讌如原名:林逸
代 理 人 沈奕瑋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 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 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讌如(原名:林逸雯)具狀聲請更生,漏未 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陳明債務人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僅有租金及扶養費之支出?如 是,說陳明其他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健保費等)係由 何人負擔?否則,請更正必要支出之明細及金額,並提出相關 給付明細。
⒉說明債務人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所租賃房屋坪 數及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應說明其工作內容、每月



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攤租金新臺幣(下同)11,0 00元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該承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分攤,亦請說明其原因。⒊承上,如債務人與前配偶劉翰璋同住,請說明前配偶目前工作 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其何以未分攤應受扶養人劉馨喻之扶養 費用?並提出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⒋說明債務人民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中,關於 京華世界鑽石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其資金來源 、該筆所得作何使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95年1 月迄今轉換工作,是否係非自願離職?如是 ,請陳明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⒍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97年1 月迄今之薪 資單及薪資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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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世界鑽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