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廖佩均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中國信託銀行以債務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而協商 不成立。請說明債務人與中國信託銀行之協商過程,是否曾提 出任何還款方案,及不接受中國信託銀行還款方案之原因。⒉更正債權人清冊:請增列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即第一金融資 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陳明該二 公司之地址、目前債權額。
⒊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其債務總額計新臺幣(下同 )2,390,601元,請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所借款項之用途。⒋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何處?所提出之桃園縣觀音鄉坑69之30號 1 樓房屋之承租人為何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該房屋坪數 若干?除債務人外,有無其他共同居住之人?若有,請說明其 他共同居住之人之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及與債務人 如何分攤每月租金及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未分攤,請說明其
原因。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上開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 本。
⒌承上,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承租上開房屋?自民國95年5月 迄今之住所變動及支出租金情形於居住上開房屋之前,係居?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之郵局存摺內頁中關於「97年3 月19日代收票據25 ,649元 」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債務人未陳報每月膳食、水、電、瓦斯、電話、交通、勞保、 健保等費用,請說明上開費用係由何人支出。
⒏依債務人之姐廖琳瑛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不動產登記第二類 謄本所示,廖琳瑛於96年1 月29日買賣取得坐落臺北市北投區 之房地(即債務人之戶籍地),請說明其資金來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另說明廖琳瑛既有資金購買上開房地,何以仍有 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性。
⒐說明廖琳瑛之殘障情形?何以未申請殘障補助?其殘障狀況是 否影響其工作能力?若否,其目前有無工作?每月收入情形如 何?並提出其殘障手冊、無工作能力之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
⒑債務人雖稱其父廖忠正、母廖柯梅華已退休,惟依其父母之95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 示,渠等名下有不動產暨多筆投資、利息所得,且利息所得均 逾1 萬元,請說明渠等有何不能扶養廖琳瑛,而須由負債逾 200 萬元之債務人扶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