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97年2 月2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8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於97年2 月20日入監服刑, 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3 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0114 3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2 月17日,惟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2 月 5 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