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8年度,5號
KLDV,98,司養聲,5,200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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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甲○○(男、民國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按:年籍資料詳如主文第1項 所示)於民國(下同)61年7月12日為甲○○(按:年籍資 料詳如主文第1項所示)收養為養女,嗣養父甲○○於91年 11月21日死亡,而聲請人為生父高坤山之長子,基於回復本 姓,請求准予許可終止收養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收養人除戶戶籍謄本、被收養 人本生父母之戶籍登記簿影本、終止收養書約、收養人之子 張聰良張賀富同意書各1件附卷為證。次查聲請人即被收 養人與收養人間之收養動機係為便利聲請人之本生家庭請領 補助款,並無如為收養人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等情,復且收 養期間聲請人並未與養父母同住,收養人死亡後聲請人並未 繼承任何財產,此有本院98年3月5日對聲請人之訊問筆錄在 卷可稽。再查聲請人已終止與養母張林細妹間之收養關係, 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終止收養書約及其於98年3月5日向桃園縣 中壢市戶政事務所請領之戶籍謄本附卷足憑。本院審酌前開 事證,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養父甲○○間之 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 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甲○○ 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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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