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684號
KLDV,98,司促,2684,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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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陳緯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04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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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