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陳緯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04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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