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76號
CYDV,98,除,76,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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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秀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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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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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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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東嘉義│96年10月22日 │20,350元 │0000000 │ │
│ │公司嘉義分公司陳俊│分行 │ │ │ │ │
│ │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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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