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81號
CYDV,97,訴,581,20090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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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義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交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客觀訴訟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384,0
97元【(97.07+115.87)×67,550=14,384,09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07,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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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