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余冠德 陳世軒 龔陳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複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被 告 陳萬讚 陳秋護 陳泰夫 陳泰彰 陳泗川被 告 陳世文訴訟代理人 陳坤裕被 告 陳松標 陳龍昭 陳茂松 陳枝旺 陳世武被 告 陳文波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被 告 陳水池 陳水在 陳水莛 陳燕卿 陳燕明 陳一杰 劉涂麗娟 陳鴻嶂 陳宏儒 陳世育 陳欣妤被 告 陳柏嘉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涂淑貞被 告 陳海鰻 涂清木即陳貢之承. 黃文田即陳貢之承. 黃萬富即陳貢之承.被 告 吳陳謹即陳上德之.訴訟代理人 吳三祈被 告 陳水益即陳上德之.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被 告 呂陳枝葉即陳上德.被 告 陳海龍即陳上德之.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被 告 陳海清即陳上德之. 陳木祥即陳上德之. 陳小萍即陳上德之. 陳金英即陳上德之.被 告 陳姜蒲即陳上德之.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涂麗花即陳上德.被 告 劉陳彩即陳上德之. 涂陳玉雲即陳上德. 陳瑞榮即陳上德之. 陳玉美即陳上德之. 林陳玉玲即陳上德. 陳玉華即陳上德之. 蔡永賓即蔡陳金花. 蔡麗鳳即蔡陳金花. 蔡永寬即蔡陳金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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