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765號
CYDV,96,訴,765,200904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余冠德
      陳世軒
      龔陳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陳萬讚
      陳秋護
      陳泰夫
      陳泰彰
      陳泗川
被   告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陳坤裕
被   告 陳松標
      陳龍昭
      陳茂松
      陳枝旺
      陳世武
被   告 陳文波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陳水池
      陳水在
      陳水莛
      陳燕卿
      陳燕明
      陳一杰
      劉涂麗娟
      陳鴻嶂
      陳宏儒
      陳世育
      陳欣妤
被   告 陳柏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涂淑貞
被   告 陳海鰻
      涂清木即陳貢之承.
      黃文田即陳貢之承.
      黃萬富即陳貢之承.
被   告 吳陳謹即陳上德之.
訴訟代理人 吳三祈
被   告 陳水益即陳上德之.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呂陳枝葉即陳上德.
被   告 陳海龍即陳上德之.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陳海清即陳上德之.
      陳木祥即陳上德之.
      陳小萍即陳上德之.
      陳金英即陳上德之.
被   告 陳姜蒲即陳上德之.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涂麗花即陳上德.
被   告 劉陳彩即陳上德之.
      涂陳玉雲即陳上德.
      陳瑞榮即陳上德之.
      陳玉美即陳上德之.
      林陳玉玲即陳上德.
      陳玉華即陳上德之.
      蔡永賓即蔡陳金花.
      蔡麗鳳即蔡陳金花.
      蔡永寬即蔡陳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