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偵字第八八七八號;併辦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三二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六一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未○○因財務狀況不佳,已周轉不靈,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先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五日, 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三八一巷十三弄十三號住處,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三組民間互助會(詳細之會款、會期、開標日期及會員人數如附表一 所載),並在其中附表一編號一之互助會虛列「惠伶」、「林欣怡」二名會員、 附表一編號二之互助會虛列「惠伶」、「美惠」二名會員、附表一編號三之互助 會虛列「玉華」、「玉春」、「黃惠玲」、「林欣怡」、「黃麗卿」、「黃麗雪 」、「阿平」、「劉燕」、「吳芬芳」、「吳芬梅」等十名會員後,於上開互助 會進行中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年四月十日止三組互助會開標之際,利 用部分活會會員未到場競標之機會,佯稱有未到場之活會會員委託其標會,使用 虛列會員「惠伶」(二會)、「美惠」、「林欣怡」、「黃惠玲」、「劉燕」等 名義及連續多次冒用未到場之活會會員李巧盈等名義,偽填其標單(其上未記載 「標單」二字,僅記載標會名義人及欲標之利息)之準私文書,持以行使藉以冒 標會款,使其他活會會員即甲○○、壬○○、午○○、巳○○、乙○○、己○○ 、戊○○、辰○○、庚○○、林桂英、辛○○、丙○○、丁○○、癸○○○、卯 ○○、陳玉青、子○○、丑○○、寅○○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足以生損害 於該被冒用名義之會員李巧盈等人及其餘尚為活會會員甲○○等人(冒用會員標 得之日期、標金、各次詐得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前後得款約一千餘萬元供己 花用。嗣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未○○因其冒標人數眾多,無法再處理會務宣布倒 會後,始為甲○○等活會會員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壬○○、午○○、巳 ○○、乙○○、己○○、戊○○、辰○○、庚○○、林桂英、辛○○、丙○○、 丁○○、癸○○○、卯○○、陳玉青、子○○、丑○○、寅○○等人訴由同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未○○對其虛列會員及冒用會員名義偽填標單冒標會款,標得 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情事供承不諱(詳見本院卷第十九頁),並經告訴人甲○○ 、庚○○、辰○○指述綦詳;暨證人高清培、林燕鳳、張學清、許錦雀、王添丁 、巳○○、黃彩繁、張九三、王李秋香、林燕萍、陳秋燕、黃一瞬、張安琪、蘇 忠信、沈有妹、朱瑞皇、劉育岑、羅麗雪、朱秋桃、呂錦亮等人證述在卷;且有
互助會單三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八八七八號卷第四至六頁)。據上,被告明知 自己之財務狀況不佳,已陷周轉不靈,其召集會互助時,除自任會首外尚虛列多 名會員名義,可見被告需款孔急,意圖以所虛列之會員名義多標取會款,被告當 知此舉將致自身難以繳交會款,其竟執意為之,顯見被告在標取會款時已有不繳 交死會會款之意,並參諸被告召集上開三組互助會後未久,即各均以虛列會員名 義冒標取得會款花用,嗣復以其他活會會員名義冒標會款達三十餘次之多等情, 足徵被告不法所有意圖已灼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 科。
二、按被告使用虛列會員及冒用活會會員「李巧盈」等人名義所偽造之標單,其上既 僅記載會員名義及一定之金額,而未載明「標單」二字,是如徒憑該標單之內容 ,殊難獨立表示一定之用意,必須依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示該標單所示金額係 標取會款之利息,所示名義則係標取會款之會員,而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該 標單並非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而係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 以文書論之私文書,是被告偽造標單以詐領會款,足生損害於該被冒用名義人及 活會會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 被冒用名義人之署押,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須另論以偽造署押罪;偽 造準私文書部分,則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每次詐欺行 為,活會會員均為受害人,其各別之財產法益均受損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論以連續犯之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論處,公訴人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公訴意旨雖僅論及被告冒用「惠伶」、「林 欣怡」、「黃惠玲」、「劉燕」等人名義偽填標單持以行使冒標會款等事實,惟 因上開事實(包括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原審經詳查,以被告罪證明碓,適用上開規定,並 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認事用法,核無不當。被告上訴 指稱原審量刑太重,並稱其女現年十四歲,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亟須其照料,請 求撤銷改判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詐騙之金額高達一千多萬元,而被告始終不願 陳明詐得款項之去處,且被害人中不乏經濟弱勢者,因受被告之詐騙致生計陷於 困頓,被告對此不加聞問,顯無和解之積極意願,是被告雖提出亞東醫院之診斷 證明書來證明其女身體健康狀況亟須其照料云云,然被告只顧自身家人之處境, 卻漠視被害人之困境,是原審之量刑洵屬允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附表二編號二之互助會,被告虛列「惠伶」之名,原屬審判決附表二編號㈡上 誤植為「心怡」,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冒標所偽造之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未經扣案,且依常情實難認被告 尚仍留存,為免執行之困難,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
法 官 陳 憲 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育 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互助會期間 金 額 開標日期 方 式 參加會數
一、 自八十七年一月 五千元 每月十五日 內標制 七十會 十五日至九十一年 每逢三、六 (不含會
五月十五日 、九、十二 首)
月之三十日加 註:虛列
標一次 二名會員
二、 自八十九年一月 一萬元 每月十日 同右 六十七會 十日至九十三年 每逢三、六 (不含會首)
三月十日 、九、十二月之 註:虛列
二十五日加標一次 二名會員
三、 自九十年三月 一萬元 每月五日 同右 四十九會 五日至九十三年 每逢三、六 (不含會首)
三月二十日 、九、十二月之 註:虛列
二十日加標一次 十名會員
附表二:
㈠有關附表一編號一互助會被告冒用會員名義、得標時間、標金、詐得金額冒用會員名義 得標時間 標金 詐得金額
李巧盈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二萬七千五百元惠伶 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二萬七千五百元(虛列)
蔡典倫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一千六百元 二十一萬四千二百元林欣怡 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二百元 二十三萬五千六百元(虛列)
小 玉 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小 玉 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一千六百元 二十萬七千四百元蘇淑華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趙小姐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 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蘇淑華 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一千七百元 十九萬八千元洪小姐 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六百元 十七萬六千八百元高進利 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一千六百元 十七萬六千八百元陳金環 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一千六百元 十七萬六千八百元林莊暖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千四百元 十八萬三千六百元羅秀琴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千二百元 十九萬三千八百元呂永欽 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一千二百元 十九萬元麗卿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一千三百元 十八萬一千三百元黃清培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一千二百元 十八萬六千二百元羅友興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一千三百元 十七萬七千六百元阿 子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一千六百元 十六萬三千二百元乙○○ 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一千三百元 十七萬七千六百元芳 梅 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一千三百元 十七萬七千六百元芳 霜 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三百元 十七萬七千六百元阿 香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 十六萬八千元呂紹宏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一千四百元 十七萬二千八百元乙○○ 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一千七百元 十五萬八千四百元洪淑錚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千七百元 十五萬八千四百元阿 香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一千七百元 十五萬一千八百元楊 正 九十年月二月十五日 一千八百元 十四萬七千二百元㈡有關附表一編號二互助會被告冒用會員名義、得標時間、標金、詐得金額冒用會員名義 得標時間 標金 詐得金額
美 惠 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二千六百元 四十五萬一千四百元(虛列)
惠 伶 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二萬七千元
(虛列)
莊 媛 八十九年六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二萬七千元
蘇淑華 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一萬三千元莊小姐 八十九年九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一萬三千元陳小姐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陳秀美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秀 員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馮君媛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呂永銓 九十年一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燕 瓊 九十年二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阿 月 九十年三月十日 三千元 四十萬六千元
阿 霞 九十年四月十日 三千元 三十九萬九千元
㈢有關附表一編號三互助會被告冒用會員名義、得標時間、標金、詐得金額冒用會員名義 得標時間 標金 詐得金額
黃惠玲 九十年三月五日 一千八百元 三十一萬九千八百元(虛列)
劉 燕 九十年四月五日 二千三百元 三十萬三百元
(虛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