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8年度,79號
NTDV,98,拍,79,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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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欠繳明細表並釋明已收迄息日。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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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