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3號
NTDV,98,建,3,200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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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丙○○即博升工程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雙勝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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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勝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