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丙○○即博升工程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雙勝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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