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2009號
NTDV,98,促,2009,2009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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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御興業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 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第513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 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 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當事人及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 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法院 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 本院、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債務人皇御興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 責人之變更】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 98年3月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 98年3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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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御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