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8年度,29號
TNEV,98,南簡補,29,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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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18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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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