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18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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