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8年度,27號
TNEV,98,南簡補,27,200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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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共同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
參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符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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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