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共同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
參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符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