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伍佰
零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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