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98年度,4號
TNEV,98,南勞簡,4,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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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光大飯店即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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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