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63號
原 告 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欣亮會計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之第1 頁、第3 頁、正本之第1 頁、第3 頁關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5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0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98年3 月31日所為之97年度訴字第2563號裁定原本 第1 頁、第3 頁關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55號」之記載, 及正本之第1 頁、第3 頁關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55號」 之記載,均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 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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