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5076號
TPEV,98,北簡,5076,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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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翔富群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 4月30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黃文芳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6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被告翔富群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並選任被告甲○○為清算人 ,故列被告甲○○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翔富群實業有限公司邀被告甲○○乙○○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000 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9%固定給付, 借款期間共分為36期,期間若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時,需按 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 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於96年11月15日清償,喪失期限利



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48,830元。爰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放款查詢 單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文芳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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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富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