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941號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租賃契約第16條約定就不動產租賃契約所發生 之爭議,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不 動產租賃契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書附卷可稽,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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