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錫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
貳仟伍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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