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43201號
TPEV,97,北簡,43201,2009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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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320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溫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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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