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320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 代理人 溫麗燕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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