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24082號
TPEV,97,北簡,24082,2009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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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都會廣告企業社即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肆
拾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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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