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都會廣告企業社即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肆
拾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